答:生活解釋:張先生與李女士結婚時住的兩居室是張先生單位分的,后兩人因感情不和離婚,法院將房子判給男方,但李女士可以暫時居住。離婚后李女士收養(yǎng)一子和她一起生活,不久,李女士突然病逝。其子要求繼續(xù)在此房居住,張先生不同意,遂將此房收回。李女士離婚后對房子擁有的就是居住權。由于居住權不能繼承和轉讓,因此她收養(yǎng)之子不能繼續(xù)住在此房。
理論解釋:居住權人對他人享有所有權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享有占有、使用的權利。設立居住權,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,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。但居住權不得轉讓和繼承。而且,居住權人應當承擔住房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維護費用和物業(yè)管理費用。